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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實務見解
公民投票法第 4 條相關裁判
1 裁判字號: 103年判字第 637 號
  要  旨:
(一)公投提案理由書應記載實質性公投之內容,使投票人得藉該理由書
      瞭解兩岸經濟協議及後續之實質內容,據以衡量政府決定對國家之
      利弊得失,再就公投提案主文為是否同意之投票,故若提案理由書
      僅屬程序性公投,而於公投主文要求投票人為實質性公投,兩者相
      互矛盾致投票人無法了解其提案真意者,應依公民投票法第 14 條
      第 1  項第 4  款規定予以駁回。
(二)按公民投票法第 2  條第 4  項所謂租稅事項,包含租稅課徵及租
      稅減讓等,其係有關政府運作及國家發展之事項,兩者皆不得作為
      公民投票之提案,以促進民主政治穩定性及公共政策之一貫性。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2 裁判字號: 107年訴字第 997 號
  要  旨:
行政機關為使聽證順利進行,認為必要時,得於聽證期日前,舉行預備聽
證,故是否進行預備聽證,係由行政機關衡酌個案情形決定之。系爭公投
提案經舉行聽證所為之補正,既已釐清法律問題及相關爭點,且充分表示
意見,則主管機關未舉行預備聽證,難認違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