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投提案理由書應記載實質性公投之內容,使投票人得藉該理由書
瞭解兩岸經濟協議及後續之實質內容,據以衡量政府決定對國家之
利弊得失,再就公投提案主文為是否同意之投票,故若提案理由書
僅屬程序性公投,而於公投主文要求投票人為實質性公投,兩者相
互矛盾致投票人無法了解其提案真意者,應依公民投票法第 14 條
第 1 項第 4 款規定予以駁回。
(二)按公民投票法第 2 條第 4 項所謂租稅事項,包含租稅課徵及租
稅減讓等,其係有關政府運作及國家發展之事項,兩者皆不得作為
公民投票之提案,以促進民主政治穩定性及公共政策之一貫性。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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