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分之無效原因,採重大明顯瑕疵說,行政程序法第 111 條第 1 至 6 款是重大明顯之例示,第 7 款則為重大明顯之概括規定。所謂 重大明顯係指其瑕疵之程度重大,倘瑕疵非重大明顯,尚須實質審查始 能知悉者,則該行政處分並非無效,而係有效得撤銷。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需用土地人依法所為之價購,係為達成行政目的而在徵收前所為之價購, 需用土地人與土地所有權人所達成之價購協議,其性質應屬行政契約。又 倘價購協議中別無特別約定時,主管機關尚不得逕以契約相對人之組織不 健全有待改善為由,拒絕履行其給付價金之對待義務,以此做為監督之手 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