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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實務見解
監督寺廟條例第 2 條相關裁判
1 裁判字號: 112年台上字第 89 號
  要  旨:
所謂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係指法律關係之存否不明確,原告主觀
上認其在法律上地位有不安之狀態存在,且此種不安狀態,能以確認判決
除去者而言。此外,寺廟為宗教團體,關於其信徒或執事資格之取得,監
督寺廟條例並無規定,基於憲法保障人民宗教結社自由,應優先依寺廟章
程規定辦理,若無章程或章程未規定者,得參考辦理寺廟登記須知第 12
點規定,本於寺廟事務自治原則,自行認定,若對於信徒或執事資格有爭
議時,非不得提起民事訴訟以確認之。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2 裁判字號: 100年判字第 1329 號
  要  旨:
行政處分之無效原因,採重大明顯瑕疵說,行政程序法第 111  條第 1  
至 6  款是重大明顯之例示,第 7  款則為重大明顯之概括規定。所謂
重大明顯係指其瑕疵之程度重大,倘瑕疵非重大明顯,尚須實質審查始
能知悉者,則該行政處分並非無效,而係有效得撤銷。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