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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實務見解
監督寺廟條例第 10 條相關裁判
1 裁判字號: 100年判字第 1329 號
  要  旨:
行政處分之無效原因,採重大明顯瑕疵說,行政程序法第 111  條第 1  
至 6  款是重大明顯之例示,第 7  款則為重大明顯之概括規定。所謂
重大明顯係指其瑕疵之程度重大,倘瑕疵非重大明顯,尚須實質審查始
能知悉者,則該行政處分並非無效,而係有效得撤銷。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2 裁判字號: 102年判字第 646 號
  要  旨:
財團法人醫院之收費標準與一般醫院並無不同,但經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設
立之財團法人醫院,其事業用地可享免徵地價稅,以提高財團法人醫療機
構之公益績效。又慈善救濟事業,主要目的係從事慈善救濟,故醫療財團
法人提撥下限為收入結餘百分之十以辦理醫療救濟、社區醫療服務及其他
社會服務事項,自不得據此認其即為慈善救濟事業。另土地稅減免規則第
8 條第 1  項第 5  款有關免徵地價稅之規定,辦妥財團法人登記之私立
醫院與社會救濟慈善事業分別例示,故兩者並非當然等同視之。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3 裁判字號: 106年判字第 142 號
  要  旨:
需用土地人依法所為之價購,係為達成行政目的而在徵收前所為之價購,
需用土地人與土地所有權人所達成之價購協議,其性質應屬行政契約。又
倘價購協議中別無特別約定時,主管機關尚不得逕以契約相對人之組織不
健全有待改善為由,拒絕履行其給付價金之對待義務,以此做為監督之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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