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謂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係指法律關係之存否不明確,原告主觀 上認其在法律上地位有不安之狀態存在,且此種不安狀態,能以確認判決 除去者而言。此外,寺廟為宗教團體,關於其信徒或執事資格之取得,監 督寺廟條例並無規定,基於憲法保障人民宗教結社自由,應優先依寺廟章 程規定辦理,若無章程或章程未規定者,得參考辦理寺廟登記須知第 12 點規定,本於寺廟事務自治原則,自行認定,若對於信徒或執事資格有爭 議時,非不得提起民事訴訟以確認之。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