殯葬管理條例第 70 條規定,埋葬屍體,應於公墓內為之;骨灰或起掘之
骨骸除本條例另有規定外,應存放於骨灰存放設施或火化處理;火化屍體
,應於火化場或移動式火化設施為之。同條例第 72 條規定,本條例施行
前公墓內既存供家族集中存放骨灰之合法墳墓,於原規劃容納數量範圍內
,得繼續存放,並不得擴大其規模。公墓與骨灰存放設施,均屬同條例第
2 條第 1 款所稱殯葬設施,埋葬屍體應於公墓內為之,至於起掘之骨骸
,除符合同條例第 72 條第 1 項所定要件,得繼續存放於該條例施行前
公墓內既存供家族集中存放骨灰之合法墳墓外,應存放於骨灰存放設施或
火化處理。行為人將已埋葬之骨骸起掘後,未存放於骨灰存放設施或火化
處理,卻移至其他墓基,且該墓並非經核准設置之骨灰存放設施,有違同
條例第 70 條中段關於骨灰或起掘之骨骸應存放於骨灰存放設施或火化處
理之規定。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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