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殯葬管理事件,有關殯葬管理條例第 7 條第 3 項所稱「特殊情形 」,參照司法院釋字第 553 號對地方制度法第 83 條第 1 項所定「特 殊事故」解釋意旨,謂在概念上無從以固定事故項目加以涵蓋,而係泛指 不能預見非尋常事故而言,屬於不確定法律概念,即係賦予該管行政機關 相當程度之判斷餘地。故應可同理類推適用該解釋,必須泛指不能預見之 非尋常事故,無從以固定之事故項目加以涵蓋,屬於不確定法律概念,應 賦予該管行政機關相當程度判斷餘地。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