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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實務見解
殯葬管理條例第 38 條相關裁判
1 裁判字號: 105年判字第 527 號
  要  旨:
按行政訴訟法第 5  條第 2  項規定,提起課予義務訴訟須以有「依法申
請之案件」存在為前提,而所謂「依法申請」係指人民依據個別法令之規
定,有向該管行政機關請求就某一特定具體之事件,作成行政處分或應為
特定內容行政處分之權利者而言。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2 裁判字號: 106年判字第 179 號
  要  旨:
按殯葬設施之設置、擴充、增建、改建及其經營,均須申經主管機關許可
始得為之,如殯葬設施之設置、擴充、增建、改建及經營人並非土地或殯
葬設施所有權人,依殯葬管理條例需提出「土地權利證明或土地使用同意
書」、「殯葬設施所有權、使用權之證明文件」。又相關規定既未有「部
分」之法文,法律文義上,非土地或殯葬設施所有權人,申請許可殯葬設
施之設置、擴充、增建、改建及經營,所出具之「所有權人同意書」,自
是指申請許可範圍內全部之土地或殯葬設施所有權人同意書。次按第三人
未得殯葬設施所有權人同意而對該殯葬設施申請獲得經營許可,該殯葬設
施所有權人即不得再就自己殯葬設施申請經營許可,其殯葬設施所有權權
能即受限制。因此,對他人之殯葬設施申請經營許可,自應得該殯葬設施
所有權人同意。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3 裁判字號: 109年上字第 929 號
  要  旨:
倘殯葬設施建物及土地所有權經法院拍賣程序移轉予他人,原申請設置人
既已無該設施之建物及土地所有權,亦無從管理使用該設施,該拍定人或
經其同意使用土地、建物之人自得備具土地權利證明或土地使用同意書等
文件,依殯葬管理條例第 6  條第 3  項規定,向主管機關申請變更該殯
葬設施之原核准事項,該申請人不以原申請設置人為限。此外,若非申請
使用及經營殯葬服務業,則無須依同條例第 42  條第 1  項規定辦理。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4 裁判字號: 99年判字第 936 號
  要  旨:
殯葬管理條例第 38 條第 1  項規定,經營殯葬服務業,應向所在地直轄
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設立許可後,依法辦理公司或商業登記,並加
入殯葬服務業之公會,始得營業。其他法人依其設立宗旨,從事殯葬服務
業者,應向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經營許可,領得經營許
可證書,始得營業。又按殯葬管理條例第 74 條所謂「具一定規模殯葬服
務業」,依同條例第 44 條第 2  項規定,乃指實收資本額達新臺幣 3
千萬元以上之殯葬禮儀服務業而言,此經內政部令釋在案。如屬殯葬設施
經營業者,而未設置殯葬禮儀師等情,自無該條過渡措施之適用,固仍應
送請主管機關備查,始得繼續營業。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5 裁判字號: 103年訴更一字第 9 號
  要  旨:
行政程序重開係允許處分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具一定要件時,得對具存續
力之行政處分加以爭執,冀以改變原處分之程序,似訴訟法上之再審程序
。在進行已確定行政處分有無違誤實體判斷前,應先審究請求重開是否符
合法定要件,如不符合重開要件,即無進一步審理原處分違法性之可能。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