縣(市)主管機關對轄內公、私立殯葬設施設置之核准,其處分不獨對於 鄉鎮為之,對於一般人民具有同一情形,亦為同一處分者,則鄉鎮係以與 一般人民同一之地位而受處分,不能以其為公法人,遂剝奪其行政爭訟之 權,本件自宜認原告有訴訟權能。 裁判法院:臺中高等行政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