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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實務見解
殯葬管理條例第 22 條相關裁判
1 裁判字號: 106年判字第 179 號
  要  旨:
按殯葬設施之設置、擴充、增建、改建及其經營,均須申經主管機關許可
始得為之,如殯葬設施之設置、擴充、增建、改建及經營人並非土地或殯
葬設施所有權人,依殯葬管理條例需提出「土地權利證明或土地使用同意
書」、「殯葬設施所有權、使用權之證明文件」。又相關規定既未有「部
分」之法文,法律文義上,非土地或殯葬設施所有權人,申請許可殯葬設
施之設置、擴充、增建、改建及經營,所出具之「所有權人同意書」,自
是指申請許可範圍內全部之土地或殯葬設施所有權人同意書。次按第三人
未得殯葬設施所有權人同意而對該殯葬設施申請獲得經營許可,該殯葬設
施所有權人即不得再就自己殯葬設施申請經營許可,其殯葬設施所有權權
能即受限制。因此,對他人之殯葬設施申請經營許可,自應得該殯葬設施
所有權人同意。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2 裁判字號: 111年上字第 816 號
  要  旨:
殯葬管理條例第 70 條規定,埋葬屍體,應於公墓內為之;骨灰或起掘之
骨骸除本條例另有規定外,應存放於骨灰存放設施或火化處理;火化屍體
,應於火化場或移動式火化設施為之。同條例第 72 條規定,本條例施行
前公墓內既存供家族集中存放骨灰之合法墳墓,於原規劃容納數量範圍內
,得繼續存放,並不得擴大其規模。公墓與骨灰存放設施,均屬同條例第
2 條第 1  款所稱殯葬設施,埋葬屍體應於公墓內為之,至於起掘之骨骸
,除符合同條例第 72 條第 1  項所定要件,得繼續存放於該條例施行前
公墓內既存供家族集中存放骨灰之合法墳墓外,應存放於骨灰存放設施或
火化處理。行為人將已埋葬之骨骸起掘後,未存放於骨灰存放設施或火化
處理,卻移至其他墓基,且該墓並非經核准設置之骨灰存放設施,有違同
條例第 70 條中段關於骨灰或起掘之骨骸應存放於骨灰存放設施或火化處
理之規定。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