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政府電子法規查詢系統

相關實務見解
殯葬管理條例第 17 條相關裁判
1 裁判字號: 105年判字第 104 號
  要  旨:
非法人團體係指由多數人所組成,雖沒有向主管機關辦理設立登記,但有
一定之組織、名稱及目的,且有一定之事務所或營業所為其活動中心,並
有獨立之財產,及設有代表人或管理人對外代表團體及為法律行為者而言
。於撤銷訴訟中,如依原告主張的事實,其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因違法行政
處分而受損害者,通常即有權利保護之必要;惟如其訴請撤銷的行政處分
,事後已經該管機關撤銷或變更而不存在時,即欠缺訴之利益,此為行政
法院應依職權調查之事項。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2 裁判字號: 102年訴字第 91 號
  要  旨:
按主管機關作成殯葬設施之設置處分時,就關於殯葬設施聯外交通之認定
,自應依當時之釋示。是殯葬設施所計畫興辦事業計畫案之基地緊臨既成
道路,無庸另行開闢聯外道路,即並無聯外道路之相關問題者,主管機關
依當時規範所為之核准興辦處分,並未違反處分當時之相關法令及函釋,
自屬合法之處分,縱作成處分後有其他釋示,除處分做成當時所憑藉認定
之釋示有實質違法之情事外,作成之處分之合法性不因新釋示而有所影響
。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