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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實務見解
殯葬管理條例第 12 條相關裁判
1 裁判字號: 100年判字第 1735 號
  要  旨:
機關受理人民申請許可案件適用法規時,除依其性質應適用行為時之法規
外,如在處理程序終結前,據以准許之法規有變更者適用新法規;因此,
在新法規公布施行前,如已有准駁之決定,則其處理程序已告終結,縱嗣
後法規有變更,亦不能從實體上依新法重為准駁之決定。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2 裁判字號: 99年判字第 1021 號
  要  旨:
參照殯葬管理條例第 2  條、第 12 條規定,可知「骨灰(骸)存放設施
」可分為兩類,一為公墓內為營葬(土葬)骨骸之需要所設置之或與營葬
不可分離「骨灰(骸)存放設施」,另一為單純之「骨灰(骸)存放設施
」,不涉及營葬(土葬)者,故同條例第 9  條第 1  項將「非公墓內之
骨灰(骸)存放設施」與殯儀館、火化場為相同之規範,以有別於公墓內
之骨灰(骸)存放設施屬公墓之一部分,為公墓範圍所涵蓋,意義並不相
同。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3 裁判字號: 97年訴字第 325 號
  要  旨:
縣(市)主管機關對轄內公、私立殯葬設施設置之核准,其處分不獨對於
鄉鎮為之,對於一般人民具有同一情形,亦為同一處分者,則鄉鎮係以與
一般人民同一之地位而受處分,不能以其為公法人,遂剝奪其行政爭訟之
權,本件自宜認原告有訴訟權能。

裁判法院:臺中高等行政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