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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實務見解
殯葬管理條例第 102 條相關裁判
1 裁判字號: 108年上字第 622 號
  要  旨:
人民向行政機關陳報之事項,如僅供行政機關事後監督之用,不以之為該
事項之效力要件者,並未對受監督事項之效力產生影響,其性質應非行政
處分。主管機關之同意備查函,亦無認定陳報事項是否合法之效力。

2 裁判字號: 110年訴字第 83 號
  要  旨:
按所謂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係指政府機關適用法律應遵守法律之時間界
限,亦即事後新訂生效之法規,對於法規生效前已發生並符合特定法規構
成要件之全部法律事實,原則上不得適用;所謂「發生」係指該全部法律
事實在現實生活中完全具體實現而言。倘該事實跨越新舊法持續發生,新
法縱然直接適用於法律生效後繼續發生的事實,亦無法律效力溯及既往可
言。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3 裁判字號: 110年訴字第 83 號
  要  旨:
按所謂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係指政府機關適用法律應遵守法律之時間界
限,亦即事後新訂生效之法規,對於法規生效前已發生並符合特定法規構
成要件之全部法律事實,原則上不得適用;所謂「發生」係指該全部法律
事實在現實生活中完全具體實現而言。倘該事實跨越新舊法持續發生,新
法縱然直接適用於法律生效後繼續發生的事實,亦無法律效力溯及既往可
言。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4 裁判字號: 111年訴字第 155 號
  要  旨:
殯葬管理條例第 63 條第 1  項係規定「殯葬服務業不得提供或媒介消費
者使用違法殯葬設施」,規範的行為是「提供或媒介使用」,依同條例第
96  條第 1  項規定,罰鍰部分為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處罰較輕;
至同條例第 6  條第 1  項係規定設置殯葬設施,應經主管機關核准,規
範的行為是「殯葬設施之設置」,其處罰較重,且依同條例第 73 條第 1
項及第 3  項規定,無論是「殯葬設施經營業」或無殯葬設施業者之「設
置者」,均依該條處較重之罰金,可知同條例第 63 條第 1  項所要處罰
的是非屬設置而僅單純提供或媒介使用殯葬設施之違規人,若已有設置殯
葬設施之行為,「殯葬設施經營業」或「設置者」即應依同條例第 73 條
論處,兩者違規情況不盡相同。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