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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實務見解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施行細則第 28 條相關裁判
1 裁判字號: 111年上字第 137 號
  要  旨:
政黨推薦候選人參加里長選舉,應符合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 28 條之規
定,並由辦理選舉之地方選委會負審核之責。依此,地方選委會審核結果
,如認登記候選人提出之政黨推薦資料符合規定者,地方選委會即應以該
登記候選人為出具推薦書之政黨推薦候選人,辦理後續選務工作;若認登
記候選人未於同法第 28 條第 2  項規定期間提出政黨推薦書辦理登記或
其申請不符合同法條第 1  項政黨推薦資格、要件者,地方選委會應為不
受理或駁回之決定,核該否准決定為行政處分,登記候選人或推薦政黨如
有不服,自得對之提起行政爭訟請求救濟。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2 裁判字號: 99年訴字第 130 號
  要  旨:
被告 98 年 12 月 15 日南縣選一字第 0981501234 號函文並非行政處分
,無法提起撤銷之訴,且使原告是否具改制後臺南市平地原住民市議員候
選人之資格之法律上地位陷於不明確,故本件原告具提起確認公法上法律
關係成立不成立之訴之必要。惟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 7  條第 1  項
及第 34 條第 1  項規定可知,有權審定直轄市市議員候選人資格之主管
機關應為「中央選舉委員會」,而非「被告」,故原告與行政訴訟法第 6
條即受確定判決之法律上利益之要件不符。

裁判法院:高雄高等行政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