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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實務見解
1 發文字號: 台內民字第 09601873671 號
  要  旨:
地方公職人員因犯公職人員選舉罷法第 117  條第 1  項所列之罪,經停
止職務或職權者,所為之停職通知,僅為觀念通知而非行政處分;停止職
務(權)期間,所為職務上行為不具任何效力

2 發文字號: 法律字第 0970011842 號
  要  旨:
按地方民意代表因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 117  條第 1  項所列各罪
,而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而未受緩刑宣告者,尚不得依地方制度
法第 80 條規定予以解職,故其於涉嫌違反上開規定各罪而經法院裁准羈
押時,依舉重以明輕之法理,自排除地方制度法第 80 條規定之適用
3 發文字號: 法律字第 11000010530 號
  要  旨:
有關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 74 條第 2  項缺額遞補規定,對於依得票數
高低遞補之落選人,僅規定其得票數不得低於選舉委員會原公告該選舉區
得票數最低之當選人得票數二分之一。另依地方制度法第 79 條第 1  項
第 7  款規定,應解除職權者係指「褫奪公權尚未復權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