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 74 條第 2 項、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施行細 則第 22 條第 3 款、地方制度法第 33 條第 5 項等規定,公告臺灣省 屏東縣議會第 18 屆議員選舉第 2 選舉區遞補當選人名單
地方制度法第 57 條規定參照,該規定主要立法意旨為避免民選地方行政 首長因長期久任,壟斷政治資源而產生流弊,則文義解釋即應採取較為嚴 格限制解釋,方足以達到立法目的,故所稱「連選得連任」,係指同一職 務連續二任均當選情形,不論改選或補選任期均屬之
有關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 74 條第 2 項缺額遞補規定,對於依得票數 高低遞補之落選人,僅規定其得票數不得低於選舉委員會原公告該選舉區 得票數最低之當選人得票數二分之一。另依地方制度法第 79 條第 1 項 第 7 款規定,應解除職權者係指「褫奪公權尚未復權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