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第 19 條之 1 第 1 項第 1 款規定,農田水利會
會長就年滿 30 歲、具有會員資格 1 年以上,並具有教育主管機關認可
之高級中等學校畢業或普通考試及格,並具有政府機關、農田水利會 10
年以上行政、水利、土木、農業有關工作經驗而成績優良資格者,由會員
直接投票選舉之。又立法院及直轄市、縣(市)議會、鄉(鎮、市)民代
表會,分別為國家最高立法機關及地方立法機關,渠等行使職權均係透過
合議制以議決之方式為之;此與行政機關係代表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或其
他行政主體表示意思,從事公共事務,具有單獨法定地位之組織,顯有不
同;且在權力分立之憲法原則下,行政權通常被界定為執行權,所謂執行
乃執行立法機關所制定的法律之謂。農委會 99 年 4 月 9 日農水字第
0990990321 號函釋意旨函釋,係中央行政主管機關所為法規釋示,係闡
明法規原意,核與前揭規定立法精神無違。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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