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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實務見解
1 發文字號: 中選法字第 0990006142 號
  要  旨:
解職後參加補選之候選人,於投票前法院判決解職前當選無效確定者,不
得登記為候選人;惟如當選後,法院始終局判決解職前當選無效,則不影
響其補選當選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