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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實務見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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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中選法字第 0990006142 號
要 旨:
解職後參加補選之候選人,於投票前法院判決解職前當選無效確定者,不 得登記為候選人;惟如當選後,法院始終局判決解職前當選無效,則不影 響其補選當選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