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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實務見解
1 發文字號: 法律字第 0970037755 號
  要  旨:
曾犯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 100  條所定情事,應屬刑法妨害投票罪之特
別規定,自適用公職選罷法第 26 條規定,不得登記為公職候選人,至曾
犯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 101  條之罪,因該條規範之選舉屬政治性投票
,非屬法定選舉,故不適用刑法妨害投票罪及公職選罷法第 26 條第 3  
款規定

2 發文字號: 法律字第 10403503440 號
  要  旨: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 26 條規定參照,如為考量對人民參政權利保障,
該條第 5  款是否宜參酌地方制度法第 79 條第 1  項第 5  款為一致性
解釋,因涉其立法意旨及規範目的等立法政策事項,宜由主管機關綜觀地
方制度法、公職選罷法修正意旨,審慎探究卓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