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
24
條相關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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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裁判字號: |
98年選字第 1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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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依照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 118 條第 1 項規定,選舉委員會辦理選舉
、罷免違法,足以影響選舉或罷免結果,檢察官、候選人、被罷免人或罷
免案提議人,得自當選人名單或罷免投票結果公告之日起 15 日內,以各
該選舉委員會為被告,向管轄法院提起選舉或罷免無效之訴;其性質應可
認屬確認之訴,即如以檢察官為起訴者,因其屬代表國家公益即具備有確
認利益;至候選人部份,應以符合資格,經公告已列於候選人名單中並得
為競選活動者稱之。
裁判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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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裁判字號: |
110年訴字第 284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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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直轄市選舉委員會所為准予刊登「推薦政黨名稱」於選舉公報上或於公報
上刊登「無」之決定,具有「確認候選人是否經政黨推薦」之法律效果,
是上開決定,其性質上係屬行政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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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裁判字號: |
99年訴字第 1308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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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行為時中醫師檢覈辦法第 2 條第 3 款、第 5 條第 1 項規定,中華
民國國民華僑曾在僑居地執行中醫業務 5 年以上,卓著聲望者,得應中
醫師檢覈,並應繳驗各件證明書。又中醫師考試者,尚需具有醫師法第 3
條第 1 項規定之資格,而中醫師檢覈考試不等同於中醫師考試,為避免
寬濫,尤應注意工作經歷年資之規範。蓋醫師專門職業涉及國民健康、公
共衛生之確保,其執業資格之取得,尤應審慎規範,而檢覈筆試不等同於
一般國家考試,為避免寬濫,尤應注意經歷之規範。又對於以華僑身分申
請中醫師檢覈者所要求之執行中醫業務年資,應以其實際在僑居地執行中
醫業務之期間為準據,如未於僑居地實際居留一定期間以上,則無從認定
其在僑居地有實際執行中醫業務達一定期間之事實。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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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裁判字號: |
99年訴字第 182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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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有意參選者欲登記為候選人,主管選舉委員會除審查參選者是否符合公職
人員選舉罷免法第 24 條規定之積極資格外,亦須審查其是否構成同法第
26 條各款規定之不得登記為候選人之消極資格,經審定具有候選人資格
者,方有適用該法第 34 條第 3 項、第 38 條第 1 項第 4 款等規定
之抽籤、公告姓名號次等後續程序。中央選舉委員會 87 年 6 月 4 日
中選法字第 77014 號函釋固針對參選者於登記截止日後方遭判決確定之
情形,以公告前是否執行完畢處理候選人資格問題,然與登記截止前已遭
判決確定之情形仍屬有別,自難一概適用。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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