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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實務見解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 15 條相關裁判
1 裁判字號: 96年選上字第 13 號
  要  旨:
選罷法第 103  條第 1  項第 2  款,所謂「其他非法方法」,參諸立法
理由及立法沿革,立法者於訂定選罷法第 103  條第 1  項第 2  款規定
時,既係針對暴力選舉對於選舉公平性產生之重大影響而為規範,且歷經
多次修法,亦未將一切有礙選舉公平性之行為,如違反禁止抹黑、違反行
政中立等,均列為當選無效之事由,故該條款所指「其他非法之方法」,
當係該不法方法與強暴、脅迫相類似,且在客觀上足以妨害候選人競選、
妨害有投票權人自由行使投票權而言,至若所施用之方法,非與強暴、脅
迫類似,則非此處所謂之「其他非法之方法」。又刑法第 146  條第 1
項所稱之投票結果,係指投票權人形式上合法投票之表現,至於投票權人
何以願投票給某候選人,甚或投廢票,無論基於何種原因,只要本於其自
由意思之選擇,即不能謂其投票結果有所謂不正確之結果,因此刑法第
146 條第 1  項所稱之「使投票發生不正確之結果」,係指規範投票之外
觀,不包含投票權人主觀上對候選人認同之判斷。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2 裁判字號: 99年訴字第 1308 號
  要  旨:
行為時中醫師檢覈辦法第 2  條第 3  款、第 5  條第 1  項規定,中華
民國國民華僑曾在僑居地執行中醫業務 5  年以上,卓著聲望者,得應中
醫師檢覈,並應繳驗各件證明書。又中醫師考試者,尚需具有醫師法第 3
條第 1  項規定之資格,而中醫師檢覈考試不等同於中醫師考試,為避免
寬濫,尤應注意工作經歷年資之規範。蓋醫師專門職業涉及國民健康、公
共衛生之確保,其執業資格之取得,尤應審慎規範,而檢覈筆試不等同於
一般國家考試,為避免寬濫,尤應注意經歷之規範。又對於以華僑身分申
請中醫師檢覈者所要求之執行中醫業務年資,應以其實際在僑居地執行中
醫業務之期間為準據,如未於僑居地實際居留一定期間以上,則無從認定
其在僑居地有實際執行中醫業務達一定期間之事實。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3 裁判字號: 99年訴字第 182 號
  要  旨:
有意參選者欲登記為候選人,主管選舉委員會除審查參選者是否符合公職
人員選舉罷免法第 24 條規定之積極資格外,亦須審查其是否構成同法第
26  條各款規定之不得登記為候選人之消極資格,經審定具有候選人資格
者,方有適用該法第 34 條第 3  項、第 38 條第 1  項第 4  款等規定
之抽籤、公告姓名號次等後續程序。中央選舉委員會 87 年 6  月 4  日
中選法字第 77014  號函釋固針對參選者於登記截止日後方遭判決確定之
情形,以公告前是否執行完畢處理候選人資格問題,然與登記截止前已遭
判決確定之情形仍屬有別,自難一概適用。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