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為人主張立法委員選舉之選舉區,其人口數各區懸殊,卻均劃分為單一 選舉區,造成選票票值不等,違反平等原則,並請求各縣選委會重新劃分 選舉區並公告重行選舉。惟以憲法增修條文第 4 條第 1 項各款規定可 知,立法院立法委員於各行政區域有其一定之當選人數,並未違反平等選 舉原則,故選舉委員會所為之當選人公告,並無訴請撤銷之理由。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