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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實務見解
1 發文字號: 中選法字第 1000003794 號
  要  旨:
民選公職人員經法院判決當選無效確定,並不當然發生解除職務之法律上
效果,須由權責機關自判決確定之日解除其職務,始喪失公職人員身分
2 發文字號: 台內民字第 0990162871 號
  要  旨:
鄉(鎮、市)長因賄選案於任期屆滿前提出辭職,參與補選再度當選,而
當選後經二審法院判決當選無效定讞,是否有地方制度法第 79 條第 1
項第 1  款之適用疑義

3 發文字號: 台內民字第 10202467691 號
  要  旨:
公職人員當選就職後經法院判決當選無效者,於權責機關解除職務前之就
任期間,仍應計入「連選得連任」之任期

4 發文字號: 台內民字第 1120127949 號
  要  旨:
當選無效判決確定後,當選人即喪失資格並解除職務;如判決確定日期因
涉及上訴或撤回等程序有疑義,應由權責法院確認,以據以辦理解職

5 發文字號: 法律字第 10203504240 號
  要  旨:
地方制度法第 57 條規定參照,該規定主要立法意旨為避免民選地方行政
首長因長期久任,壟斷政治資源而產生流弊,則文義解釋即應採取較為嚴
格限制解釋,方足以達到立法目的,故所稱「連選得連任」,係指同一職
務連續二任均當選情形,不論改選或補選任期均屬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