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發文字號: |
內授中民字第 0990032294 號
|
|
要 旨: |
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第 3 條規定係就主
席、副主席及代表等職務責任輕重而訂定不同研究費支給標準,如代表會
主席、副主席因案停止職權致實際上不能執行職務,停權期間之研究費應
改以代表之標準支給
|
2 |
發文字號: |
台內民字第 09601873671 號
|
|
要 旨: |
地方公職人員因犯公職人員選舉罷法第 117 條第 1 項所列之罪,經停
止職務或職權者,所為之停職通知,僅為觀念通知而非行政處分;停止職
務(權)期間,所為職務上行為不具任何效力
|
3 |
發文字號: |
台內民字第 09700259151 號
|
|
要 旨: |
「地方公職人員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 117 條第 1 項規定當然停止
職務或職權,其後續處理相關疑義」研商會會議紀錄
|
4 |
發文字號: |
台內民字第 0970070421 號
|
|
要 旨: |
有關地方民意代表如因案羈押致連續未出席定期會達 2 會期,有無地方
制度法第 80 條解職規定適用疑義
|
5 |
發文字號: |
台內民字第 0970090882 號
|
|
要 旨: |
令釋於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修正前,地方
民意代表當然停權期間及因案羈押期間各項費用支給之方式
|
6 |
發文字號: |
台內民字第 1010198310 號
|
|
要 旨: |
有關召開鄉(鎮、市)民代表會主席、副主席罷免投票會議,停權中之代
表是否計列代表總額,得否為補選主席、副主席之候選人及選舉人等疑義
|
7 |
發文字號: |
法律字第 0970011842 號
|
|
要 旨: |
按地方民意代表因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 117 條第 1 項所列各罪
,而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而未受緩刑宣告者,尚不得依地方制度
法第 80 條規定予以解職,故其於涉嫌違反上開規定各罪而經法院裁准羈
押時,依舉重以明輕之法理,自排除地方制度法第 80 條規定之適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