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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實務見解
1 發文字號: 台內民字第 09601873671 號
  要  旨:
地方公職人員因犯公職人員選舉罷法第 117  條第 1  項所列之罪,經停
止職務或職權者,所為之停職通知,僅為觀念通知而非行政處分;停止職
務(權)期間,所為職務上行為不具任何效力

2 發文字號: 台內民字第 09700259151 號
  要  旨:
「地方公職人員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 117  條第 1  項規定當然停止
職務或職權,其後續處理相關疑義」研商會會議紀錄

3 發文字號: 法律字第 0970011842 號
  要  旨:
按地方民意代表因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 117  條第 1  項所列各罪
,而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而未受緩刑宣告者,尚不得依地方制度
法第 80 條規定予以解職,故其於涉嫌違反上開規定各罪而經法院裁准羈
押時,依舉重以明輕之法理,自排除地方制度法第 80 條規定之適用
4 發文字號: 法律字第 0970037755 號
  要  旨:
曾犯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 100  條所定情事,應屬刑法妨害投票罪之特
別規定,自適用公職選罷法第 26 條規定,不得登記為公職候選人,至曾
犯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 101  條之罪,因該條規範之選舉屬政治性投票
,非屬法定選舉,故不適用刑法妨害投票罪及公職選罷法第 26 條第 3  
款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