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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實務見解
姓名條例第 6 條相關裁判
1 裁判字號: 94年訴字第 418 號
  要  旨:
行政機關對事件管轄權之有無,應依職權調查;其認無管轄權者,應即移
送有管轄權之機關,並通知當事人,行政程序法第 17 條第 1  項定有明
文。對此無管轄權之戶政事務所應依職權移送於有管轄權者處理,而不得
逕為否准之處分。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