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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實務見解
1 發文字號: 台內戶字第 0990240579 號
  要  旨:
已結婚之未成年人或已結婚之未成年人離婚後尚未成年,其姓氏之變更,
仍須得父母之同意。但因已具有行政程序之行為能力,得親自向戶政機關
申請改姓,不須由法定代理人代為辦理

2 發文字號: 法律字第 0910010996 號
  要  旨:
戶政事務所受理民眾申請改姓、改名、更改姓名案件而作成之核定處分可
否附期限疑義
3 發文字號: 法律字第 0930019490 號
  要  旨:
未成年人鄧○佳女士為其未成年子鄧○琮申請改名疑義乙案
4 發文字號: 法律字第 0999036183 號
  要  旨:
已結婚之未成年人或已結婚之未成年人離婚後尚未成年,對於其未成年子
女之從姓約定及姓氏變更,得以該未成年子女之父母身分為之,無庸得其
法定代理人(祖父母及外祖父母)等之同意,亦得親自向戶政機關為申請
其未成年子女改姓之行政程序,而不須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