參照原住民身分法第 4 條第 2 項就原住民與非原住民結婚所生子女情 形,附加「從具原住民身分之父或母之姓或原住民傳統名字」,作為取得 原住民身分之要件,可知原住民身分法立法係採血統主義輔以認同主義。 按子女為原住民母親與非原住民父親所生,且子女從父姓而未改從具原住 民身分之母姓或原住民傳統名字,則機關所為之處分以子女未改從「具原 住民身分之母姓」或「原住民傳統名字」,依原住民身分法第 4 條第 2 項規定否准子女原住民身分之申請,於法並無不合。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