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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實務見解
戶籍法施行細則第 16 條相關裁判
1 裁判字號: 99年判字第 816 號
  要  旨:
戶籍更正登記要點第 4  點規定,戶籍登記因申請人申報錯誤者,應提出
證明文件,向現戶籍地戶政事務所申請更正。又戶籍登記具有公示及公信
力,對登記人身分、財產影響重大,戶籍登記如有登記錯誤而須更正,自
應嚴格要求其證明文件,以昭慎重。當事人提出更正登記證明必須具有相
當確實證據力,始能符合更正要件應嚴格審查之立法意旨。本件原判決依
被處分人提出留存結婚請帖及證人證詞、切結書為據,證明其出生別為「
長男」,認戶籍登記為「次男」有誤,依法應予更正等由,固非全無所據
。然結婚喜帖為自行製作之私文書,證明力甚為薄弱。又證人為被處分人
母親,本案是否另有長男其人,關係無其餘繼承人繼承被處分人父親遺產
,證人為利害關係人,證詞證據力亦有未足。是被處分人提出證據尚難遽
認已達確實之證明力而足以作為更正之依據。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2 裁判字號: 112年訴字第 290 號
  要  旨:
日據時期日本政府之戶政機關依據當時相關法規所為之戶籍登記處分,非
屬我國行政機關所為之行政處分,無從適用現行有效戶籍法令或行政程序
法規定,向戶政主管機關申請更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