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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實務見解
戶籍法第 9 條相關裁判
1 裁判字號: 92年上訴字第 882 號
  要  旨:
被告甲○○係職司保境安民之司法警察,不思依法維持公共秩序,保謢社
會安全,防止一切危害,促進人民福利(參見警察法第二條),竟而一再
糾眾以暴力手段為前揭不法犯罪行為,全無遵守法紀及尊重他人權利之觀
念,惡性殊屬重大,並嚴重侵及社會治安與公義,不宜輕縱;被告亥○○
雖於留職停期間,惟仍保留其警察之身分與復職之資格,原亦應為民表率
,保謢社會安全,促進人民福利,竟參與利用預謀向商家脅及財物,且利
用年輕飆車族群聚嘯逞其財產上私欲,惡性非輕,並嚴重侵及社會風氣與
治安,不宜輕縱;被告巳○○年富力盛,竟獻策掠奪女友任職之商號,並
利用思慮未清之年輕(已成年)飆車族群遂行犯罪,嚴重侵擾社會秩序,
手段惡劣,惟犯後已顯見悔意,於偵查中供述與案情有重要關係之其他共
犯之犯實罪事證,因而使檢察官得以追訴本案之其他共犯,對事實之查明
有一定程度之貢獻,然其就與他人共犯部分,僅指證他人犯行故意隱匿自
己參與情形,暨其所得利益、智識程度等一切情狀,依法酌減其刑;被告
卯○○係係年輕飆車族群之調召人,其行為嚴重侵擾社會治安,惡性重大
犯罪後全然未見悔意一切情狀,及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所得利益
、智識程度暨犯罪後未見悔意等一切情狀,分別處以如主文所示之刑,並
就罰金刑部分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2 裁判字號: 101年訴字第 1631 號
  要  旨:
按締結婚姻為雙方合意行為,除具備結婚之形式要件外,尚須雙方俱有結
婚之真意,亦即有共同生活經營婚姻家庭之真意,始生效力。再者,衡酌
外籍配偶申請來臺居留,非僅關涉本國人一己之家庭生活,將影響及於國
家人口政策、就業市場、資源分配及社會秩序等諸多層面,為維護我國國
家利益,外國護照簽證條例第 12 條既明文規定外交部及駐外館處處理來
臺簽證申請案件時,應予衡酌國家利益,該管機關自得本於職權審查申請
人結婚之真意及來臺之目的,依據規範意旨適用法律為准駁之決定。是以
,若單從結婚之形式要件,並不足以判定雙方是否具有結婚之真意,主管
機關審認雙方對於結婚重要事實陳述不一或作虛偽不實之陳述,而依同條
第 1  項第 4  款規定,以原處分拒發來臺依親居留簽證,認事用法,並
無違誤,訴願決定予以維持,亦無不合。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