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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實務見解
1 發文字號: 台內戶字第 09501060841 號
  要  旨:
金融機構得檢具證明文件委託他人請領債務人戶籍謄本,其訴訟代理人亦
得持憑法院證明文件請領債務人之戶籍謄本,至國內設立之外國公司應由
國內負責人出具委託書及公司認許證明文件等,始得辦理
2 發文字號: 台內戶字第 0950145609 號
  要  旨:
金融機關委託他人請領債務人戶籍謄本,如繳交相關證明文件影本,應註
明「與正本相符,如有不實願負法律責任」字樣並加蓋負責人印章乙案
3 發文字號: 法律字第 0910023946 號
  要  旨:
關於限制申請戶籍謄本疑義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