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行政程序行為能力者,應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為行政程序行為。因此未滿 七歲之未成年人,無決定住所之意思能力,即無行政程序行為能力,應由 其法定代理人之父母代為之,倘如得由戶籍地之戶長代為行政程序行為, 則民法第 1089 條及行政程序法第 22 條第 2 項規定將成具文。從而, 戶籍法第 42 條「遷徙登記,以本人或戶長為申請人」之規定,如戶籍內 如有未滿七歲之自然人遷徙者,應祇能由法定代理人先行決定,法定代理 人決定後方得委請戶長代為申請遷徙登記。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