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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實務見解
1 發文字號: 台內戶字第 0970215639 號
  要  旨:
逕遷戶政事務所人口異地申辦戶籍業務,戶政事務所受理後得依據戶籍法
第 68 條、行政程序法第 40 條等規定要求當事人提供居住地址資料,如
當事人無正當理由拒絕提供資料,則可依據戶籍法第 77 條規定處以罰鍰
2 發文字號: 法律字第 0950045473 號
  要  旨:
關於逕遷戶政事務所人口委託他人辦理各項戶籍登記事項其相關罰鍰與催
告疑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