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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實務見解
戶籍法第 48-2 條相關裁判
1 裁判字號: 109年上字第 388 號
  要  旨:
戶政事務所依戶籍法規定限期催告人民申請辦理撤銷戶籍登記,此一催告
係在蒐尋申請人及查明其遷入之新籍所在,具有行政調查作為之性質。該
催告函所定之期限,乃行政調查程序之裁量,斟酌情狀提供人民說明之期
限,並非為作成行政處分而行使裁量權。 

2 裁判字號: 105年訴字第 405 號
  要  旨:
行政法院就閱卷委員針對申論式題型所為評分之審查密度,應區分一般申論
題或簡答題而有異:針對前者,法院固應尊重閱卷委員學術專業上之判斷餘
地;惟如係針對後者,法院即得審查閱卷委員之評分是否符合標準答案及一
致性之評分標準,於此範圍內,尚難認為閱卷委員有何判斷餘地。
 

3 裁判字號: 108年訴字第 769 號
  要  旨:
即使行政機關未依合義務裁量決定而通知第三人參與行政程序,但在相關
行政程序中所作成之行政處分,若其實體合法性不因第三人未參與行政程
序而受影響,該第三人實體上權利也未因而受到損害者,行政法院自不能
只因為行政處分作成具有程序性違法瑕疵,即予以撤銷。

4 裁判字號: 109年訴字第 1156 號
  要  旨:
戶籍遷徙登記處分係屬確認性行政處分,悉以遷徙之事實為依據。未成年
人戶籍之遷徙,得由未成年人本人,亦得由其原戶籍之戶長為申請人。如
係由未成年人為申請人者,應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為之,未成年人之父母
單獨一人為之,原則上應得另一人同意。如係父母一方以戶長身分為申請
人者,因係該人之自己行為,並非代理未成年人而為之,不生代理權之問
題,因此也無應得父母另一方同意之必要,亦不適用行政程序法第 22 條
第 2  項及民法第 1086 條、第 1089 條之規定。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5 裁判字號: 111年訴字第 166 號
  要  旨:
(一)依戶籍法第 13、25 條規定可知,如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已提具法
      院確定之終局裁判以資佐證,其訴訟標的對行政機關有拘束力,故
      戶政事務所即應受其拘束,而毋庸為實質上法律關係之認定。本案
      之戶政事務所皆依上述規定辦理戶籍登記,原處分並無違誤。
(二)行政訴訟法第 5  條所謂「申請」,是指人民依法請求主管機關為
      特定行為的公法上意思表示而言,若人民並未有此等意思表示,即
      無「申請」之可言,人民若提起課予義務訴訟,當非合法。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