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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實務見解
戶籍法第 41 條相關裁判
1 裁判字號: 109年上字第 388 號
  要  旨:
戶政事務所依戶籍法規定限期催告人民申請辦理撤銷戶籍登記,此一催告
係在蒐尋申請人及查明其遷入之新籍所在,具有行政調查作為之性質。該
催告函所定之期限,乃行政調查程序之裁量,斟酌情狀提供人民說明之期
限,並非為作成行政處分而行使裁量權。 

2 裁判字號: 108年訴字第 769 號
  要  旨:
即使行政機關未依合義務裁量決定而通知第三人參與行政程序,但在相關
行政程序中所作成之行政處分,若其實體合法性不因第三人未參與行政程
序而受影響,該第三人實體上權利也未因而受到損害者,行政法院自不能
只因為行政處分作成具有程序性違法瑕疵,即予以撤銷。

3 裁判字號: 109年訴字第 1156 號
  要  旨:
戶籍遷徙登記處分係屬確認性行政處分,悉以遷徙之事實為依據。未成年
人戶籍之遷徙,得由未成年人本人,亦得由其原戶籍之戶長為申請人。如
係由未成年人為申請人者,應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為之,未成年人之父母
單獨一人為之,原則上應得另一人同意。如係父母一方以戶長身分為申請
人者,因係該人之自己行為,並非代理未成年人而為之,不生代理權之問
題,因此也無應得父母另一方同意之必要,亦不適用行政程序法第 22 條
第 2  項及民法第 1086 條、第 1089 條之規定。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