戶政事務所依戶籍法規定限期催告人民申請辦理撤銷戶籍登記,此一催告 係在蒐尋申請人及查明其遷入之新籍所在,具有行政調查作為之性質。該 催告函所定之期限,乃行政調查程序之裁量,斟酌情狀提供人民說明之期 限,並非為作成行政處分而行使裁量權。
即使行政機關未依合義務裁量決定而通知第三人參與行政程序,但在相關 行政程序中所作成之行政處分,若其實體合法性不因第三人未參與行政程 序而受影響,該第三人實體上權利也未因而受到損害者,行政法院自不能 只因為行政處分作成具有程序性違法瑕疵,即予以撤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