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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實務見解
戶籍法第 25 條相關裁判
1 裁判字號: 108年訴字第 1480 號
  要  旨:
原處分機關以公務電話詢問之內容,如僅屬行政調查之性質,而與「將為
限制或剝奪自由或權利行政處分之原因事實及法規依據」、「提出陳述書
之期限及不提出之效果」等內容無關者,尚難認已依法定形式給予陳述意
見的機會。

2 裁判字號: 108年訴字第 769 號
  要  旨:
即使行政機關未依合義務裁量決定而通知第三人參與行政程序,但在相關
行政程序中所作成之行政處分,若其實體合法性不因第三人未參與行政程
序而受影響,該第三人實體上權利也未因而受到損害者,行政法院自不能
只因為行政處分作成具有程序性違法瑕疵,即予以撤銷。

3 裁判字號: 111年訴字第 166 號
  要  旨:
(一)依戶籍法第 13、25 條規定可知,如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已提具法
      院確定之終局裁判以資佐證,其訴訟標的對行政機關有拘束力,故
      戶政事務所即應受其拘束,而毋庸為實質上法律關係之認定。本案
      之戶政事務所皆依上述規定辦理戶籍登記,原處分並無違誤。
(二)行政訴訟法第 5  條所謂「申請」,是指人民依法請求主管機關為
      特定行為的公法上意思表示而言,若人民並未有此等意思表示,即
      無「申請」之可言,人民若提起課予義務訴訟,當非合法。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