戶政機關於戶籍資料個人記事欄註記「伴侶關係」,因並未涉公共利益或 人民基本權利保障等重大事項,故縱無法律或法律明確授權之法規命令為 依據,亦難謂有違法律保留原則;惟其自行創設個人記事內容,有無違反 戶籍法相關規定或法律優越原則,宜由戶籍法之中央主管機關審認
更正姓氏雖經更正登記申請人提出證明文件,戶政機關仍應依職權調查證 據認定事實,不受當事人主張拘束,如依職權充分調查證據後,暫時仍無 法認定生父或生母姓名,考量其社會生活、經濟生活及法律生活安定性, 似可仍保留原姓氏,俟有證據足資認定生父或生母姓名時,再為更正登記
行政機關作成行政決定前之調查證據、認定事實,係採職權調查主義,故 行政機關對於應依職權調查之事實,負有調查義務,且應依各種合法取得 之證據資料認定事實,作成行政決定,申請人辦理更正父姓名,其所提出 之檢察官不起訴處分書係司法人員依職權本於法律規定所作成,自有一定 程度之擔保性及憑信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