參照民法第 1059 條規定,子女僅能從父姓或母姓,子女如已從父姓,而 父姓有所變更時,子女姓氏亦應隨父姓而變動(或依法另改從母姓);另 自然人已死亡,已喪失權利能力,不得成為權利義務主體,自無行政程序 之當事人能力,亦即不具有作為行政程序法律關係主體之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