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戶籍行政事項臺北市政府自得自行決定,且內政部前揭函僅說明為避 免因不同版本產生效力上之疑義,「建請」該府重新考量改用統一作法之 作業系統,故似不受「核發英文戶籍謄本作業要點」之拘束
行政罰法第 19 條第 1 項規定固授權主管機關得斟酌具體個案情況就法 定最高額新臺幣三千元以下罰鍰之處罰改以糾正或勸導代之,然主管機關 據此所訂定之裁量基準仍應在不牴觸中央主管機關所訂定之裁罰基準之範 圍內作為補充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15、16 條規定參照,政府機關如基於「戶政」特定目 的,於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內,蒐集、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符合該法 第 15 條第 1 款及第 16 條本文規定,如為特定目的外利用,則須符合 第 16 條但書所列各款情形之一方可為之
行政罰法第 19 條、行政程序法第 159 條及相關實務見解參照,如由地 方政府擬統一訂定所轄戶政事務所裁罰基準規範,並非截然違反行政罰法 第 19 條第 1 項賦予主管機關得斟酌具體個案情況為免予處罰立法意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