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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實務見解
1 發文字號: 內授中辦地字第 0980725662 號
  要  旨:
不論法院或行政機關在調查住所時,通常均以戶籍登記之住址為認定標準
,且通訊住址非法定用語,倘法律明文規定,對通訊住址送達發生送達效
力,將來執行上如何確定合法送達效力及如何證明確實所在地等均尚有疑
義,則地政登記機關除戶籍住址登記外,仍不宜受理民眾申請通訊住址登
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