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第 1089 條規定並未限制為親權人之行為能力,未結婚之未成年人仍 得申請辦理認領及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登記,惟因上開未結婚之 未成年人不具行政程序之行為能力,故應由其法定代理人代其為行政程序
關於利害關係人可否依據刑事判決揭示之理由及事實申請撤銷結婚登記乙 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