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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實務見解
戶籍法第 11 條相關裁判
1 裁判字號: 99年訴字第 1028 號
  要  旨:
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 19 條第 1  項第 2  款、第 3  款規定,耕地租
約期滿時,有出租人所有收益足以維持一家生活,或出租人因收回耕地,
致承租人失其家庭生活依據情形者,出租人不得收回自耕。又該二款所稱
出租人所有收益足以維持「一家」生活,及出租人因收回耕地,致承租人
失其「家庭」生活依據之規定,應採相同解釋,即出租人或承租人「一家
之所有收益是否足以維持其一家之家庭生活」而言,故上述規定要件之是
否該當,應分別以與出租人或承租人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而同居之親屬
團體作為核算範圍。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