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縣準用內政部主管法規關於直轄市規定之法規及生效日期
臺北市社會局以房養老實驗方案信託契約,屬讓與擔保契約與管理信託契 約構成之混合契約,社會局如就委託人或其繼承人可否任意終止系爭契約 ,宜於該契約書中明定;另其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2 條第 2 項等規定, 於該契約中得代表臺北市實際管理標的不動產並代為及代受意思表示
請釋稅捐稽徵處所屬 3 分處是否適用 2 級機關編列首長特別費疑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