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縣準用內政部主管法規關於直轄市規定之法規及生效日期
地方制度法第 55 條、地方行政機關組織準則第 10 條等規定參照,直轄 市政府如置副市長及副秘書長各 3 人,因轄內人口下降至未滿 250 萬 人,且未配合修正組織編制減置副市長及副秘書長各 1 人時,直轄市政 府於組織編制未完成修正前,現職副秘書長有 1 人出缺時請即配合辦理 職務歸系註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