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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實務見解
1 發文字號: 台內法字第 0960163844 號
  要  旨:
臺北縣準用內政部主管法規關於直轄市規定之法規及生效日期
2 發文字號: 部法五字第 1115517864 號
  要  旨:
地方制度法第 55 條、地方行政機關組織準則第 10 條等規定參照,直轄
市政府如置副市長及副秘書長各 3  人,因轄內人口下降至未滿 250  萬
人,且未配合修正組織編制減置副市長及副秘書長各 1  人時,直轄市政
府於組織編制未完成修正前,現職副秘書長有 1  人出缺時請即配合辦理
職務歸系註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