鄉(鎮、市)民代表會組織自治條例經縣政府核定後,逾 2 年未經公所 公布,縣政府亦迄未為代公布程序,該組織自治條例之效力疑義
鄉 (鎮、市) 民代表會組織自治條例經縣政府核定後,逾二年未經公所公 布,縣政府亦迄未為代公布程序,該組織自治條例之效力疑義
臺北縣準用內政部主管法規關於直轄市規定之法規及生效日期
縣政府與鄉(鎮、市)民代表會雖分別為地方行政機關與立法機關,且不 具上下級隸屬關係,惟其仍具有上對下之層級監督關係,是不服鄉(鎮、 市)民代表會作成之行政處分,應依訴願法第 5 條第 1 項規定定其訴 願管轄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