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縣準用內政部主管法規關於直轄市規定之法規及生效日期
關於各鄉鎮(市)民代表會之秘書即屬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 2 條所定 之會計及採購業務主管人員,自應依其第 18 條之規定,於本法修正施行 後三個月內辦理財產申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