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轄市議會既下設有行政單位,亦有為行政處分,須為行政救濟之必要, 自應比照訴願法第 4 條規定。故對於直轄市議會之行政處分不服者,自 應向中央主管部分提起訴願。因此,市議會向議員追繳公費,性質上係屬 行政處分,如有不服,應向內政部提起訴願。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