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選鄉(鎮、市)民代表會主席所召開之臨時會不受地方制度法第 34 條 開會會次之限制
縣政府與鄉(鎮、市)民代表會雖分別為地方行政機關與立法機關,且不 具上下級隸屬關係,惟其仍具有上對下之層級監督關係,是不服鄉(鎮、 市)民代表會作成之行政處分,應依訴願法第 5 條第 1 項規定定其訴 願管轄機關